山东省青岛第六中学

青岛六中心理辅导章程

发表时间:2014-10-31 阅读次数:22597

第一条:恪守心理咨询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道德规范,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指导工作,熟悉并认真遵守国家《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必须平等对待并信任来访学生,在与来访学生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工作,要特别注意尊重来访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来访学生的正当权益;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出发,真诚对待来访学生;接纳对方的各种学习、情感困扰,对他们的需求达到同感的理解;尊重来访学生自愿接受服务的权利。
第三条:应遵循教育发展的规律向未成年人提供帮助。用未成年人理解的语言向来访学生解释指导中心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来访学生的自身权利,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心理咨询的意义。立足于启发来访学生自己认识自己,自己接纳自己,自己帮助自己,自强自立,健康成长。
第四条:必须严守保密原则。保护来访学生的隐私和其他秘密。对有关资料、案例予以保密;只有在专业需要和必须会诊时,才能和其他专业人员讨论来访学生的案例;不得将来访学生的案例作为谈话资料,在研究和写作中需要引用有关资料时,必须隐去可能辨认出来访学生的有关信息;通常情况下,不得向其他人员及家长透露学生的秘密;出于保护来访学生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以及需要争取其他人员帮助,必须向有关人员提供来访学生心理咨询资料时,要向能负责、能保密和有权力、有能力解决相应问题的人员提供,同时注意保护来访学生的安全并使他们感到安全,不进一步扩散有关信息。
第五条:必须始终注意保持和来访学生关系的纯洁性。不得与来访学生及其家长建立心理咨询和教育关系以外的任何或其他关系,不得收受来访学生及其家长任何物质报酬和馈赠。
第六条:努力建立有利于学生发展的理性社会支持系统。在帮助来访学生的过程中,争取教师、家长的支持配合,在向教师和家长提供资料、建议及分析情况时,要以保护学生、促进学生发展为出发点。
第七条:必须了解自身的局限性。在自己的职责和能力范围内开展工作,对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转介,推荐其他合适的专业人员予以解决,或建议到相关部门接受咨询或治疗。转介时要耐心做好来访学生的工作,不给他们增添心理负担;对来访学生提出的超越自己职责范围的要求,不能予以满足。
第八条: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心理测验时,必须遵守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验专业委员会颁布的《心理测验工作者道德准则》,按心理测验的规范进行,不滥用心理测验,科学客观的使用测验结果。
第九条:必须注意加强自身的修养,守时守信、乐于奉献,并注意提高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应严格按科学态度和专业要求工作。必须接受规范的专业培训、努力钻研有关理论,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探索工作规律;还必须熟悉各种教育策略,了解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心理状况,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认真参与各种检查、考核。